发布日期:2025-06-24 01:35 点击次数:193
村小组组长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关键成员,肩负着管理村小组财物与资产的重要职责。然而,现实中部分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小组财物或资产,严重损害了集体利益与村民权益。准确区分此类行为的违纪与违法性质,并依据相应规定予以处理,对维护基层治理秩序、保障群众利益意义重大。
一、村小组组长侵占集体财物违纪违法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该违纪违法行为的概念
村小组组长侵占集体财物违纪违法行为,是指村小组组长利用其管理村集体财物或资产的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将集体财产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还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对基层治理的公信力和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占、挪用或其他形式的非法处置集体财物的行为。
(二)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村小组组长侵占集体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村小组组长。村小组组长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对集体财物具有管理、经手的职责。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体财物的目的。即村小组组长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侵犯集体财物的所有权,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积极追求将集体财物据为己有。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村集体财物的所有权。集体财物包括集体所有的资金、物资、设备等各类资产,该行为破坏了集体财产的完整性和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 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村集体财物的便利条件,如掌管集体财务的人员私自挪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事务,或在账目上做手脚,侵吞集体款项等。
(三)该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党纪处分
1.如果村小组组长属于党员干部,符合2023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形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2.如果村小组组长属于党员,且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需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或者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处理。村小组组长属于非党员干部的,不需给予党纪处分,但其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仍需追究责任。
(二)刑事犯罪处罚
村小组组长涉嫌职务犯罪的需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处罚。如果村小组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涉及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特定款物金额在1万元或以上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其主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需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罚。
二、村小组组长涉嫌侵占犯罪的答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十二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一九九八〕二百二十四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村小组组长涉嫌侵占罪还是贪污罪的重点辨析
(一)在执行特定公务时,村民小组组长与村委会成员相同,可视同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处理集体自治事务时,则不应视同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解释》的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等行政管理任务时,他们被视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视同国家工作人员。村基层组织人员不仅限于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在从事特定公务时,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一样,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村民小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的需要设立的下级组织,通常负责协助政府完成特定公务。村民小组组长作为该组织的负责人,其法律地位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当。村民小组组长执行的通常是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其职责与村民委员会成员无异。根据《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表述,“等”字可以包含村民小组组长。因此,村民小组组长在从事特定公务时,与村委会成员一样,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如果村民小组组长在处理集体自治事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由于不涉及特定公务,不能认定为贪污罪,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二)区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管理的财产是公共财产还是集体财产的标准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法益有所区别,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则侵犯单位集体的财产权,这是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在探讨财产的性质时,我们主要关注财产的来源以及其用途。具体来说,如果某项财产是源自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或者明确指定用于公共事务的资金,那么这样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公共财产。另一方面,如果财产来源于村集体的经营收益、土地承包费等,这些与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的收入,则应当被归类为集体财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资金的具体流向和使用目的来进行细致的判断。例如,那些用于修建村内公共设施的资金,通常会被视为公共财产,因为它们服务于整个社区的公共利益。相反,那些用于分配给村民的红利,则属于集体财产,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村民的个人利益。这一标准的明确界定,不仅有助于我们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而且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从而确保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加透明和合理。
四、村小组组长侵占集体财物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
(一)主体身份证据
1.任职文件或证明。由所在村村委会或上级乡镇政府出具的任职文件,明确该人员担任村小组组长的起始时间、任期等信息。
2.身份证明。组长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确保主体身份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将个人与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
3.职责范围说明。村委会内部关于村小组组长职责分工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或者乡镇政府出具的关于该村小组组长职责范围的详细说明。其中应涵盖其对集体财物的管理权限,如负责集体资金的收支审批、集体资产的日常维护与处置决策等,明确其在集体财物管理流程中的具体职责,以判断其在侵占行为中是否利用了相应职务便利。
(二)个人陈述或供述
1.首次笔录。在调查初期,对村小组组长进行询问,要求其详细陈述个人基本情况、担任组长的职责内容,以及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的熟悉程度。笔录中需记录其对集体财物管理工作的认知,例如其是否知晓资金使用需经过特定审批程序等。
2.详细作案过程供述。随着调查深入,要求其如实交代侵占集体财物的动机、目的、具体实施手段、时间节点、涉及金额及资金去向等关键信息。如 “我因个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 [具体日期] 利用负责审批集体资金支出的便利,虚构了一笔 [虚假用途] 的支出,从集体账户中支取了 [X] 元,该款项被我用于 [个人用途]”,并形成书面笔录,由其签字、捺手印确认。
辩护意见记录:若村小组组长提出辩护意见,如声称资金使用是为了村集体的某项紧急事务,并非个人侵占,需详细记录其辩护内容,并针对每一项辩护展开深入调查核实。例如其称支出资金是用于抢修集体灌溉设施,但并无相关维修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等佐证,通过调查可判断其辩护的真实性。
(三)证人证言
1.村财务人员证词。制作详细询问笔录,询问其对村集体财务日常收支情况的了解程度,是否知晓组长存在违规操作财务的行为。如财务人员证实 “在 [具体日期],组长要求我将一笔 [X] 元的款项以 [虚假支出项目] 名义支出,我当时提出质疑,但组长坚持,我只能照做”,或者提到发现账目存在异常的资金支出、账目涂改痕迹、未经正常审批的财务操作等情况,这些证言能直接或间接印证组长的侵占行为。
2.其他村干部证词。其他村干部可能了解到组长长期私自保管集体财务印章、绕过正常财务流程进行资金操作等情况。例如有村干部称 “多次看到组长在没有财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使用财务印章,且一些资金支出未在村两委会议上讨论过”,此类证言可从侧面丰富证据链条,增强对组长侵占行为的证明力。
3.村民代表证词。村民代表作为村集体事务的监督者,可能目睹组长的一些不当行为。如村民代表反映 “在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组长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私下将资产低价卖给了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对于证明组长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四)书面证据或实物证据
1.财务账目资料。全面调取村集体的财务账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仔细审查账目记录,查找异常的资金收支、账目不符或不合理的财务处理情况。例如发现账目上有一笔大额资金支出,用途标注模糊且无相应的审批手续和实际业务支撑,或者存在同一笔资金重复列支等情况,对这些可疑账目进行复印,并由财务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
2.审批文件与报销凭证。收集与集体财务收支相关的审批文件,如资金使用申请、报销凭证、审批签字等。检查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若发现组长伪造审批签字、篡改审批文件内容以获取资金,这些文件将成为认定其侵占行为的直接书面证据。例如一份报销凭证上的签字经鉴定为组长伪造,且报销项目实际并未发生。
3.实物证据。若存在被侵占的集体财物,如集体购置的设备、物资等,及时对这些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制作详细的物证清单。记录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规格等信息,同时拍摄照片或视频,固定财物的原始状态。例如发现组长将集体购置的一批建筑材料用于其个人房屋建设,对这些建筑材料进行证据固定,可直观证明其侵占行为。
(五)电子证据
1.银行交易记录。通过合法程序获取村集体银行账户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组长个人账户的交易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存取款记录等。分析交易流水,查找异常资金流动,如集体账户资金频繁、大额地转入组长个人账户,或者组长利用集体账户进行与村集体事务无关的消费支出等,这些交易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可由银行盖章确认其真实性。
2.通讯聊天记录。若有证据表明组长在实施侵占行为过程中通过通讯工具与他人沟通谋划,如微信、QQ 等聊天记录,可申请相关通讯运营商协助调取。聊天记录中可能包含组长商议如何套取集体资金、掩盖侵占行为等内容,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公证,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文档与账目软件记录。村集体若使用电子文档记录财务信息或采用财务管理软件,需提取相关电子文档和软件中的数据记录。例如在财务软件中发现组长篡改账目数据,将集体收入隐瞒或篡改支出项目,这些电子数据可作为认定其侵占行为的有力证据,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固定,并由专业人员出具鉴定报告说明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典型案例
1.文山市马成方严重违法案。
2011 年至 2013 年,马成方担任新平坝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私自将集体土地出售给他人,收取 8 万元不入账;2013 年又以其兄弟名义出租集体荒地,伪造协议侵吞租金 30 万元。2020 年,马成方因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70 万元,涉案 38 万元资金被追缴退还集体。
2.广宁县丁某良严重违法案。
丁某良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堆放垃圾,收取 1.5 万元费用占为己有。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3.文山市王某某等四人严重违纪违法案。
王某某等 4 人利用担任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伪造农户花名册骗领集体土地补偿款 192 万余元并私分。4 人分别被判处 1 年至 4 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被追缴。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上一篇:5月8日科沃转债上涨0.44%,转股溢价率261.98%
下一篇:印尼10年期债券收益率跌至11月以来的最低水平